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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15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9-03 15:32:4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连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志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11W0696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东村东村路4号(原东村小学)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对你公司大夫坪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大夫坪养殖场场内排污管道破损,养殖废弃物泄漏至东村水河道,导致东村水水体受到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连州环监(水) W字(2026)第073号》《连州环监(水) W字(2026)第074号》《连州环监(水) W字(2026)第075号》、证据图片(视频)、《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6〕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7号)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对此,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常年存栏量在 1000 头以上猪、 60000 羽以上鸡、 200 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应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你公司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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